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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有犯罪分子利用直播带货特点,通过“真假混卖”方式销假,需加大惩治力度

直播带货行业在最近几年蓬勃发展,但是直播带货销假问题也困扰着消费者。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刘太宗在最高检厅长网络访谈中表示,新业态、新模式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新挑战,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直播带货“即时性”“受众广”的特点,通过“直播引流”“真假混卖”方式销假,不仅侵犯知识产权,也损害广大消费者权益,需要加大惩治力度。

刘太宗指出,相较于传统销假犯罪案件,直播带货销假犯罪具有隐蔽性强、链条化和跨区域特征明显、电子证据数量庞大复杂等特点,对证据的收集与审查要求更高,在侵权商品认定、共同犯罪判断、犯罪数额计算等方面也存在难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全面侦查取证,完善证据链条,确保案件质量。

例如,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办理的洪某设等58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检察机关结合犯罪团伙在管理上的公司化特征,紧扣犯罪方法中的“引流”特点,依法认定涉案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提出建议,通过审查假冒知名品牌上游证据,追捕追诉30余人,实现全链条打击。

网络销假团伙往往涉案人员众多、分工细致、作用不同,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团伙成员的参与程度、犯罪行为、违法所得等因素,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评价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例如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直播销假案件中,对老板及网络主播等5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对从事辅助工作、作用较小的2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及时将2人行政违法情况移送属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避免处罚漏洞。

刘太宗表示,直播带货销假案件涉及生产采购、平台上架、营销推广、终端销售和快递运输等多个环节,需要予以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对于办案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行业问题,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定行业合规指引等方式,依法能动履职,引导推动行业规范发展,促进行业治理。加强典型案例宣传,通过以案释法,提高从业主体法治意识,提升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张莉 责编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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